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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宁城县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服务业有序恢复运营的通知
各镇乡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将顶格思维和理性考量统一起来,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外松内紧,在全力阻击疫情发展的同时,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的防控措施,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按照赤峰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赤党发电﹝2020﹞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运营范围
除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歌舞厅、公共浴场(室)、足浴店、室内游泳馆、保健推拿、美容院、各类培训机构、体育健身场馆等人员相对集聚场所暂缓营业外,其它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月23日起可恢复运营。其中,餐饮业只许外卖打包,不准店内就餐;理发业倡导预约,只许剪发,不准烫染发。
二、恢复运营程序
商贸服务业企业恢复运营实行“网上备案+网上承诺+日报告”制度,企业自行扫描“赤峰市商贸企业恢复营业备案系统”二维码(附件1)备案复工。(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但仍应严格遵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
各镇乡街务必于本通知下发三日内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并通知辖区内商贸服务企业完成扫码备案,未完成扫码备案的不得复工。
三、恢复运营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由商务(负责综合协调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及各镇乡街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工作,负责对接市商贸服务业恢复营业系统备案信息反馈和工作领导小组周例会等会议的组织,负责上传下达关于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的各种文件和政策,协调解决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场监管(依据职权,负责商贸服务业企业的界定,根据恢复运营需要为专项工作组和镇乡街提供企业工商数据,负责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的要求做好商贸服务业企业恢复运营的日常管理,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交通运输(依据职权,负责商贸服务业货运车辆通行的保障工作,按照赤峰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客运班线、中心城区公交运营及保障公路和货运车辆畅行的指导意见,对商贸服务业恢复生产提供交通保障,特别是涉及快递物流等民生行业和生活必需品企业的运输车辆要确保通行。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全县公路通畅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公安(依据职权,负责对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过程中违法案件及纠纷的查处,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卫健委(依据职权,负责对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中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鉴别,并对商贸服务领域重点企业是否符合复工条件提出意见,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城市综合执法(依据职权,负责对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过程中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外摊位摆放和商贸服务企业车辆摆放、环境整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日常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商贸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流行期
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附件2),严格做好防疫物资配备、服务场所消杀、从业人员防疫培训等各项工作,落实所有从业人员及入店顾客一律佩戴口罩、检测体温等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到位。
(三)强化督查检查。各镇乡街、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工的商贸服务企业和个体户落实防控方案、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经营。县市场监管局和商务局负责向拟运营的商贸服务企业派驻防疫指导员,所派人员要立即熟悉企业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职能落实指导和服务责任,督导企业疫情防控,发现问题立即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
(四)强化协调服务。各镇乡街、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着力解决好企业在开复工面临的融资、用工、运输、原辅材料不足等难题。要着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意见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宁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1.“赤峰市商贸企业恢复营业备案系统”二维码
2.赤峰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
“赤峰市商贸企业恢复营业备案系统”二维码
赤峰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商业经营场所包括:农(集)贸市场、商场、商店、超市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基本防范要求
(一)进入商业经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商业经营场所应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未佩戴口罩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海报,以及各级防控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印发的相关公告、通告,并设置专人进行入口检查和场内巡检,严防未佩戴口罩人员进入商业经营场所。
(二)设置体温检测点。商业经营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体温检测点,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开展入场人员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入内,并对其进行登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及时向商业经营场所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诊治或隔离。
(三)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一个商业经营场所只设置一个出口和入口,或采取隔离带等方式分设进出通道,做到入口与出口严格分开管控。农(集)贸市场仅设置一个入口、一个出口确有困难的,最多设置两个入口和出口,并配备专人负责管控;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外围商厅有两个及以上门口的,只能开放一个门口,确保人员进出市场、商场和超市得到有效管控。
(四)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商业经营场所内人流量,并保证营业场所内人与人之
间尽量保持
1.5米以上的必要距离。鼓励经营主体采取线上销售、线下配送的方式,降低经营场所内人员密度。
(五)鼓励探索采取二维码扫描等方式采集顾客信息,并设置专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对收集到的顾客信息要严格保密。同时首推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化手段扫描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交易,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六)商业经营场所应该采取广播播报、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等多种方式,宣传疫情防控常识,强化人们自觉防控的意识。
三、卫生环境防范要求
(一)定时清洗消毒。商业经营场所入口处,经营场所公用物及公共接触物品每日清洗、消毒不少于2次,并及时更换卫生设备,确保消杀“无死角”。清洗、消毒及卫生设备更换应形成记录。
(二)加强室内通风。在保证经营场所温度达标前提下,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门帘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采用空调换气的,应使用室外空气换气,并定期对空调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三)垃圾清运处理。确定专门的垃圾处理区域,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桶内应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二次消毒。
(四)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
(五)暂停母婴室、儿童游乐场所、室内娱乐场所服务。
(六)其他卫生要求。确保经营场所地面无污水。下水道口应当每天清洁、除垢、消毒。确保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洁,做到无积污、无蝇蛆、无异味。
四、食品经营防范要求
(一)禁止场内活禽宰杀、销售,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店面、摊点遗留的“现宰现卖”之类的牌匾和鸡笼等圈养设施一律予以清除。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动物产品。
(三)禁止经营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对所经营的食品一律明码标价。
(五)经营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将食品容器加盖或者放于密闭容器中,销售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大中型商场、超市经营的果蔬类产品宜事先分捡包成适量的小包装,以减少顾客店内滞留时间;小超市、商店宜采用顾客不进店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以避免人员过度聚集情况的发生。
五、人员管理防范要求
(一)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商业经营场所的开办者是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业人员较多的场所,开办者应协调组织管理人员、员工和场内经营者分期分批有序返岗复工。返程返岗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开办者、社区报告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由所在开办者、社区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办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对有流行病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但无症状的高风险人群,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发现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诊治或隔离。开办者要认真抓好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与新冠病毒感染情况相似的症状,必须立即离岗诊治。
(二)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有条件的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工作服,应定点存放,定期清洗更换。
(三)加强货品交接管理,货物在运输至经营单位后要及时做好防控消杀工作,货物配送人员与接货人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交叉感染等事件发生。
(四)鼓励市场、商场、超市经营者通过线上进行商品采购,确需派员去外地采购商品的,进货人员返回本地后必须重新居家隔离14天,无感染症状后方可返岗工作。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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